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关于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申请登记的通告
为推动老年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市政府决定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
从2011年4月1日起,凡具有海曙区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至99周岁的所有老年人,均享受高龄津贴待遇。发放标准为:80周岁(含80周岁)—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90周岁(含90周岁)—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发放时间从2011年4月1日起。百岁老人高龄津贴即长寿保健补助费每人每月300元,仍按原规定发放。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发放程序和登记办法
高龄津贴发放以户籍为基础。由高龄老人本人到户籍所在的社区居委会登记申请,按照要求提交身份证、户口簿以及银行存折(宁波银行)的原件、复印件,并填写登记申请表,经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民政局审批,按月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形式发放。
即日起,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请由本人或家人、邻居陪同随带身份证、户口簿以及银行存折(宁波银行)的原件、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进行登记。
今后,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须在生日的当月10日之前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进行登记;户口新迁入的高龄老人,须在户口迁入的同时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进行登记。凡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如发生户口迁出或其他原因不在原户籍所在社区,在当月由本人或亲属到社区居委会进行注销或结转。
特此通告
宁波市海曙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