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细则
遂昌县民政局 遂昌县财政局
二O一三年二月五日
为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逐步解决城乡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保障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和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民福〔2012〕81 号)有关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目标
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是指对低收入的失能、失智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接受居家养老服务或者入住养老机构提供支持的一种制度。从2013年起,我县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基础上,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老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二、基本原则
实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从困难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以社区和养老机构为依托,构建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网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补贴内容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的要求,规范管理,逐步完善。
三、补贴对象的条件
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 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补贴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属于低保对象;
(二) 年龄60周岁以上;
(三) 因进食、穿衣、个人卫生、如厕、移动等不能自理而需他人帮助,或因丧失认知能力日常生活必须有人照顾,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为重度依赖者。
四、补贴对象的确定
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待遇,根据《遂昌县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办法(试行)》规定,由本人或其家属(也可委托他人)向村(社区)提出申请,村(社区)负责受理、初评和组织对评估意见的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评估和审核,县民政局负责核准,是残疾的申请对象还需县残联审核。对批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待遇的,从批准当月起发给养老服务补贴;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对象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民政局进行复核。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家庭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死亡的,村(社区)或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民政局核准后,停发养老服务补贴。
五、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参照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执行(现行标准为:入住养老机构的,每人每年补贴12000元;居家接受养老服务的,每人每年补贴 4800 元)。
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其本人的低保金计入养老服务补贴,不再重复享受;居家接受服务的,其本人的低保金不计入养老服务补贴。已经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老人,不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六、补贴方式
养老服务补贴通过向补贴对象提供服务的方式实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或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协议。
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补贴标准向相关的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由养老机构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对居家接受服务的补贴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补贴标准向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或组织购买服务,由服务企业(组织)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入住的养老机构,应当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敬老院、福利院或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组织为补贴对象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应符合相关的服务标准;为补贴对象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其管理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等执行《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 DB 33/T 837-2011)。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签订购买养老服务协议时,应对相关养老机构、服务企业或组织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予排除。在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后,应对相关养老机构、服务企业或组织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和测评,对年度服务满意度达不到85%的,停止续签购买服务协议。
七、监督管理
县民政局加强对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及时报送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确定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县民政局、财政局将定期组织对各地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如发现因工作不力,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资金保障
县财政将养老服务补贴及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