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老年人优待办法


二OO七年五月十六日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48号精神),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进一步形成全社会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风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具有本县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凭优待证均可在本县辖区内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惠待遇。


二、遂昌县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和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优待证享受下列优惠:


1、到医疗机构享受优先挂号、就诊、取药和住院的待遇。


2、乘坐长途汽车、城乡公交车等交通工具享受优先购票、检票进站和上下车等待遇;凭优待证购买城区内公交车月票享受20%价款的优惠。


3、老年人参加老年电大学习的书费每学期20—50元左右(以经费核算单位人员为准),单位要给予报销。


4、邮政、电信、银行等有对外服务项目窗口的单位要设置老年人优先的标志,有条件的应设老年人服务窗口,为老年人优先办理相关业务。


5、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应酌情减免法律咨询费和诉讼代理费。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出诉讼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


6、免费参观县内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会);到本县参观政府投资主办的旅游景点,享受半价门票待遇。


7、农村老年人除缴纳国家规定的税款外,没有劳动能力的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和社会性集资收费。


五、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优待证、离休干部凭离休证,除享受第四条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还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1、在县内各级医疗机构就诊免挂号费(不包括专家门诊)。


2、凭优待证免费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旅游景点、城区内公园、纪念馆。  


3、免费乘坐城区内公交车。                                                                            


六、70周岁以上纳入低保的孤寡老人凭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免收电视收视费;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月发给不低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费,由民政部门实施。


七、县老年活动中心室内活动项目凭老年优待证和老年协会会员证免费享受。


八、外地老年人到本县旅游观光、探亲访友,凭老龄机构颁发的优待证件可享受本县的优惠待遇。


九、在“老人节”(农历重阳节)期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送温暖活动,并注意帮助解决高龄老人的生活照料和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十、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并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的老人,经县以上人口计生部门认定,每人每年可享受600元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


十一、老年人优待证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社区(村)或县老龄办指定的地点登记办证。由遂昌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制作,并由乡镇(社区)到老龄工委办统一领取发放,60—69周岁老年人的优待证为绿色,7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优待证为红色。制证工本费由县财政承担。


十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实施有关老年人优惠待遇的具体措施和方案,并报县老龄工作机构备案。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6月2日印发的《关于对离休人员和70周岁以上老人发放优待证、凭证实行优待服务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