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台《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办法》
近日,我市出台《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办法》。1.对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收住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予以资助;收住生活自理老年人的,按照每人每月300元予以资助。对会员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收住老年人的,均按照每人每月300元资助。2.提高资助标准的增量部分,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负担。3.机构申请运营资助资金由一年一审调整为半年一审。4.建立运营资助资金审计制度。自2014年始,由各区(县)民政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审核老年人服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