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市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暂行办法


《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对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且年检合格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本市户籍服务对象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00元床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