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文政发〔2012〕144号


各功能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温政发〔2012〕2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县养老服务工作,稳步推进各类养老福利机构建设,全面提升社会化养老服务综合能力。现就完善我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全面构建与我县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机构、社区、家庭、个人相互协调,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老有所养、安享晚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全县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全面建立动态管理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系统、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制度;基本形成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5%以上,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40%,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占比达到50%以上;县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和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三级管理系统和服务网络不断健全,养老服务管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二、科学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


  (一)制定系统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总体发展规划和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布点规划。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适度普惠为目标,从养老产业化的高度,制定养老服务事业总体发展规划,纳入我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现代服务业和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以我县“1856”发展新格局和农房集聚改造为契机,规划部门要将养老服务机构用房与医院、学校、菜场等社区配套设施作为同等重要的内容,列入城镇居住区配套用房,原则上按每百户15-20平方米建筑面积落实。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盘活存量资产,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学校、村(居)办公楼、企业以及各类活动中心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场所。编制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体现县域特色的全县养老服务机构近期、中长期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布局规划,明确规划选址、用地性质、建设时序、考核评价等内容,确保规划、计划、行动“三位一体”,全面推进我县养老服务机构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以护理型为主的养老机构规划。建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养老机构模式。重点鼓励发展为失能老人、失智老人提供照护服务的养老机构,并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现有福利院、敬老院等公办养老机构要通过设施改造、功能增强、质量提升,加快服务功能和服务方式转型。原则上每个乡镇都要建设1所以上以医疗康复和护理为主的养老机构,并逐步纳入当地医保定点机构。根据社会需求、市场推动的原则,积极稳妥、有序发展居养型养老机构。


  三、全面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一)积极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社区已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要通过设施改造、功能提升,转型升级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或小型养老服务机构。到2015年,农村新社区基本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经验收合格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财政用以奖代补的形式,一次性给予6万元的补助(含市财政2万元的补助)。县财政每年要安排资金给予运行规范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含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经费补助。


  (二)鼓励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委托、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重点扶持发展一批专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积极制定优惠的扶持政策,对符合居家养老服务条件、并为享有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的老年人连续服务6个月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经评估合格后,按照市定标准给予补助(已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养、安养工程的老人除外)。


  (三)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体系。为保证社会福利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有效使用,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一支由民政牵头、相关部门组成的县级养老服务需求评估队伍,对全县老年人的经济状况、生活状况、身体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给予相应的补贴,切实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建立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建立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对象评估准入机制。


  (四)建立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制度。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政府给予养老服务补贴。根据老年人或其家庭意愿,到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由当地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由当地民政部门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具体由县民政、财政等部门制订实施办法。


  (五)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化建设。制定完善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明确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制定各项具体服务项目的内容和标准,做到服务行为规范化;制定社会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办法,全面提高社会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通过登记评定、标准引导和信息化管理等,提高养老服务行业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六)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依托市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在全县推广应用包括社区老人基本信息、机构养老信息管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子系统在内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应用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


  四、大力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有序发展


  (一)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加快推动示范性养老基地建设,建好县社会福利中心,充分发挥其多功能示范引导作用。加快乡镇区域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通过改(扩)建,改善、提升片区及乡镇敬老院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机构转型。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同时,积极为有需求的其他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到2015年基本实现每个乡镇均有1所区域性养老服务机构,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二)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从2012年起,对依法登记、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省财政按照核定床位数的补助基础上,自建用房按床位数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补助;租用用房每张床位每年5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补助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


  (三)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老年福利机构优惠扶持政策。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并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国家机关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照顾。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依法登记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免收养老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维护费标准的50%收取。


  (四)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保障。下达给全县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3%-5%用于养老福利机构建设,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并优先安排用于符合规划的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建设用地。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建设用地应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农村社区兴办面向本辖区老人的养老福利机构建设用地,优先列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计划。企业向三产转移,兴办养老福利机构的用地和房产,由县政府召集民政、住建、国土资源、消防等部门联合审批,方案通过后按县政府有关规定变更使用功能;租用非民用房改造用于兴办养老福利机构,应先将方案报民政、住建、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备案后凡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房屋,5年内其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先行搁置,满5年后继续用于兴办养老福利机构的,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变更使用功能,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协助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五)完善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机制。采取建设资金补贴、公建民营、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促进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凡以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投资为主体建设的养老福利院、敬老院等为老服务机构必须用于养老服务,严禁改作宾馆、饭店、写字楼和其他商业用房。在满足当地老年人入住机构养老的基础上,对闲置、空余和暂时住不满的养老福利机构和床位,允许短期(最长2年)出租,出租经营项目必须是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租金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完善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和为老服务组织的收费制度,面向社会提供自费寄养老人服务部分的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通过成本核算后确定收费标准。


  (六)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民政、卫生、工商、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业务主管和行政监管部门职责,依法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养老服务场所的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公共卫生和消防安全方面的问题,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严格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审批和年检年审制度,新建机构申领《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应当依法提交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及其他必备材料。对已经建成运行和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兴办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抄送镇(乡)政府。镇(乡)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效的应及时予以取缔。


  (七)完善养老机构和老年人保险机制。对全县现有的养老机构实行政策型保险。鼓励集中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参加商业保险公司推出的老年保险。对取得《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并到登记机关登记的养老机构,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养老机构实行政策性保险,由县财政按保费的30%给予补助。


  五、加强养老服务管理机构和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


  (一)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管理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养老服务管理机构,要组建具有组织、指导、培训、服务功能的县级指导中心,切实做到有机构、有职责、有编制、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要按照当地老年人的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不断健全我县三级组织管理系统和服务网络,养老服务管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纳入政府的公益性岗位开发。安排本县户籍“4050”、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长期失业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农村复转军人及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同时鼓励他们到养老福利机构就业再就业。县民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对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参与养老服务开展必要的培训,相关费用按规定列支。


  (二)提高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推行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和居家养老服务护理员持证上岗、定期培训制度,严格执行《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加强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将其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提高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到2015年90%以上的护理员实现持证上岗。


  (三)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社工队伍。大力发展各类志愿者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志愿者服务活动长效机制,开展志愿者与被服务老人的结对服务和有针对性的专业服务,探索建立志愿者服务时间储备制,本着自愿量力的原则,采取时间储蓄的方式为高龄、病残老人提供服务,对其服务时间和内容予以记录,转换为相应时间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探索建立在养老服务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的机制,推动养老机构开发社工岗位。


  六、积极推动养老产业发展


  (一)建立市场参与老年产业发展机制。根据我县老年产业发展状况,制定相关优惠政策,设定准入标准,积极支持和鼓励市场参与老年产业发展。


  (二)做好老年服务产业规划。针对老年人不断增长的服务需求,加快发展老年服务产业,将老年服务产业纳入现代服务业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着力培育一批大型老年服务龙头企业,打造一批老年服务产业知名品牌。将发展养老服务产业与拉动消费、增加就业岗位结合起来,推进全县养老服务业产值不断增长,提高养老服务业比重,使之成为我县服务业发展新亮点。


  (三)培育老年消费市场。鼓励和扶持开发老年产品,引导企业生产满足老年人各种需求、门类齐全、品种多样、经济适用的老年用品。优先发展养老护理、康复保健、社区服务和老年特殊用品等产业。大力发展老年旅游业,推出适宜老年人的旅游线路和服务项目。积极开发符合老年人特点的金融、理财、保险等其他产品。培育老年消费市场,鼓励商家设立老年用品专柜,举办老年产品展示会,促进流通、扩大销售。引导老年人更新消费观念和行为,促进老年消费县场的繁荣与发展。


  (四)大力提倡文化养老。在满足老年人保障性养老的基础上,政府、企事业单位、涉老机构、社区要加强引导,并结合自身实际,积极为老年人文化养老的组织实施创造条件,让文化养老成为老年人的一种福利,真正做到老有所学、老有所求、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七、全面保障养老服务体系可持续发展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逐级考核机制,促进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合力推进养老服务事业不断发展。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有关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文件精神,把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进一步完善各项养老福利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把养老服务事业特别是居家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工作作为建设“三生融合·幸福文成”的重要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进行逐级考核。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促进我县养老服务事业快速有序发展。


  (二)加大养老服务事业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统筹安排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经费,建立我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慈善捐赠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三)发展各级养老服务行业协会。通过建立县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强化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养老机构之间的交流活动,促进养老机构共同发展,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和调查研究,提高行业的服务水平。发挥养老协会的桥梁作用、自律作用、服务作用和协调作用,促进全县养老福利事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四)积极营造优先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良好氛围。加强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在社会各界形成共识。广泛深入开展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老龄意识和敬老意识。做好对老年人及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教育,引导成年子女自觉履行赡养和照顾老年人的义务;大力宣传养老服务工作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舆论氛围。


  八、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