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宜秀发〔2013〕5号
为加快实施社会化养老先行先试战略,进一步完善我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安徽省“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宜政发〔20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1.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市领先、全省争先、全国影响”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统筹规划、社会主体、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完善服务供给多元化、运营机制市场化、服务管理专业化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着力构建产业特色鲜明、发展框架清晰,以公办养老机构为示范引领、社会兴办为主体、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的养老服务格局,努力成为宜城板块养老机构的集中地、全市发展养老服务产业的示范区和全省创新养老模式的新典型。
2.主要目标。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积极发展社区养老服务,创新提升机构养老服务,加快推进和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到2015年,全区养老机构床位数每千名老人达65张以上,其中新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达600张以上;全区建立1个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80%的城市社区建立社区养老服务站和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平台,街道办事处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80%的建制村建立具有养老功能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80%的乡镇建立有养老服务设施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稳定在90%左右,40%的农村敬老院改造成农村养老服务中心(站)。
二、主要任务
3.着力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建设示范化。“十二五”期间,区本级要新建一所集养护、康复、托管、临终关怀于一体的示范性、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进一步提升农村敬老院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改革管理体制和运营方式,鼓励首批6所敬老院转型升级为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并选取2家条件较好的敬老院探索新的运营方式,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加强经费保障,将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和管理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区级领导联系、部门帮扶、企业捐助的敬老院帮扶机制;利用国有资产兴办的农村敬老院,应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4.着力推进社会办和社区办养老机构建设规模化。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发展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严格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引入市场机制,支持和鼓励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学习、娱乐、健身的养老机构,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养老环境和条件,并不断增加社会养老服务床位总量。加快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新建居民小区、旧城改造、社区整合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时,配套建设和统筹考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到2015年,新建或改扩建25个左右的具有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的社区(村)养老服务站,每个服务站建设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辐射老年人口1000-1500人。
5.着力推进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和网络化。
建立全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将社区(村)养老机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站等资源整合到全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并与相关的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无缝对接,为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构筑起就近、便捷、专业化的全区居家养老管理服务网络:一是建立三级服务机构,包括区本级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二是整合养老服务资源,综合利用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文化室、社区活动室、社区学校等,搭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三是引入社会服务机构,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提供生活照料、就餐配餐、医疗康复、生活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临终关怀等多样化服务。
三、政策措施
6.坚持科学规划和示范带动。制定全区养老服务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各乡镇(街道)、园区发展规划等相互衔接、相互整合,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发展。坚持示范带动,每年在全区选择1-2个条件成熟的点,鼓励先行先试,通过点上示范带动面上提升。
7.完善落实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建设的扶持政策。优先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对各类投资主体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和养老服务设施,优先予以立项;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其它用途;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益性的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其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机构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报批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建设养老机构的征地管理费,免收和减收兴办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相关费用。积极落实市政府提出的关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水、电、燃气、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政府部门,用于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等优惠政策。
8.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区政府每年安排500万元资金通过财政扶持、项目资金整合等方式重点支持社区养老机构和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建设。将社会化养老项目纳入全区统一招商引资,并按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给予扶持。积极争取中央、省、市养老服务建设资金。
对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并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社区,落实好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设备购置补助费2万元且每年补助日常运行经费5000元的扶持政策。区政府为生活不能自理的70周岁以上困难老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购买服务标准每人每月100元(市、区按3:7负担),按规定由区本级承担的配套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自2013年起,用房自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取得我区《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并投入使用后,入住率平均在60%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个床位2000元一次性补助,并根据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00元运营补贴(以上所需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3:7负担)。按规定由区本级承担的配套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受助民办养老机构10年内不得转向经营,如改变用途, 将收回资助资金,属划拨性质用地的,需补齐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
9.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选用和培训工作,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加强各类养老机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将其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一律持证上岗。积极开发社区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引导大中专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大力发展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探索建立义工服务时间储备制度互动服务机制。
10.规范行业管理。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依据《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研究制定老年人服务机构建设、护理服务、设施管理、机构运营等各项服务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准入、监管、退出制度。加强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年检工作,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各项政策扶持;对不执行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社会福利机构登记资格,收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停止各项政策扶持,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对盗用社会福利机构名义骗取各项扶持政策的,有关部门有权终止政策扶持并追回相应的减免资金和资助经费;对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无照经营的非法机构,坚决依法取缔;对设施不达标、安全观念淡薄、服务质量差的养老服务机构,要及时予以清理和整顿,以规范养老服务行业的正常秩序。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对养老服务机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
四、组织领导
11.建立组织机构。加强领导,区委区政府成立高规格的领导小组,强力推进社会化养老先行先试战略的实施,及时研究解决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抽调专人集中办公,负责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社会化养老先行先试的具体工作。
12.完善推进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体制、运行机制、激励机制和帮扶机制,形成政府主导、民政部门主管、老龄工作机构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13.营造社会环境。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尊老、爱老、助老思想道德教育,转变社会养老观念,倡导新型孝道文化。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大力营造关心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中共宜秀区委
宜秀区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