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和《蚌埠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推进我市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以满足中低收入老年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逐步建立健全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服务体系。
第三条 工作目标:到“十二五”末,全市基本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一)农村五保对象生活水平达到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
(二)全市养老机构床位数力争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以上。其中: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能力力争达到70%左右;城市养老机构中,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所占比重达到50%以上。
(三)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力争达到80%,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50%以上。
第二章 实施内容
第四条 继续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一)保障范围
持有农村户口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待遇。
(二)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最基本生活需求。
2、坚持省级财政专项补助与地方财政配套相结合。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4、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应保尽保。
(三)供养标准
1、分散供养:按照年人均不低于1700元的标准,具体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2、集中供养:按照年人均不低于2550元的标准,具体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五保对象领取的“新农保”养老金、物价上涨临时补贴等政策性补贴不计算在上述标准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的土地收益不能冲抵政府给予的供养费用。
(四)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本人或户主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以及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
(1)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的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
(2)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社区)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调查、核实,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干部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应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四) 保障对象管理。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应保尽保。按审批程序对五保供养对象实行随机复核、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年都要进行抽样审核、审批。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档;省、市、县民政部门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一)建设目标。
2013—2015年,用3年时间,在现有89所农村敬老院、12266张床位的基础上,再新建或改扩建45所左右标准化乡镇敬老院,增加床位4500张以上,确保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能力2013年达到52%、“十二五”末力争全市平均集中供养能力达到70%。
(二)建设方式。
农村敬老院建设的主要方式:一是以新建敬老院院民住房为主;二是整合资源,对闲置的办公场所、学校等设施适当进行改扩建;三是经济薄弱的乡镇,对原有的敬老院进行改扩建,尽可能地增加床位数;四是添置设备和进行附属设施建设。
(三)建设标准。
乡镇敬老院的住房、菜地、室外活动场所、附属设施建设和设备添置更新等,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福函〔2007〕84号)有关规范标准实施。
(四)投资规模。
按照民政部要求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9〕260号)规定,五保供养对象人均居住面积及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14平方米。以上基本建设和敬老院设备添置等所需经费,经测算每增加一张床位需1.2万元,2011—2015年增加7660张床位共需要投入资金9192万元。
(五)项目建设与管理。
1、项目建设以县级民政部门为主,实行“六统一”,即:统一规划立项,统一计划下达,统一设计,统一招标监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和预决算审计。
2、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实行县级民政部门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管制和合同管理制。
(六)敬老院运行体制和管理。
1、政府投资建设的乡镇敬老院所有权归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敬老院管理的责任主体,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招聘。
2、全市农村敬老院管理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市区月人均不低于750元,三县月人均不低于680元;敬老院每年的水、电、煤、基础设施维修、办公经费、院民常见病治疗等费用,按照院民年人均不低于600元列支。以上经费,必须列入县、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各地应随着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提高敬老院管理经费补助标准。
3、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按照院民与工作人员10∶1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
4、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敬老院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为农村敬老院的院民提供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
第六条 社会养老机构建设
(一)建设目标
1、到2015年底,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覆盖全市城市社区和半数农村社区。
2、到2015年底,城市养老机构中,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所占比重达到50%以上。
(二)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
1、符合《安徽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所列各项要求,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老年公寓、养老院、护养院等(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可申请省级一次性建设补助。
2、符合《安徽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所列各项要求的各类日间照料中心、日托站、托老所、社区养(助)老服务站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可申请省级一次性建设补助。
3、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可申请省级贴息补助。
4、对市区符合“正常运营满1年以上、入住率不低于60%”等10项补贴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依本市(含县、区)户籍实际入住人数,按每人每月100元给予运营补贴。三县参照执行,资金自筹。
5、建立市区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发放标准:80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年30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三)申报、审批程序
1、每年初,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全市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当年补助重点、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通知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本地老龄化程度和养老服务需求,按规定程序逐级申报,由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至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2、补助资金申请、审批程序及所需提供资料,按照《安徽省省级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2〕1386号)执行。补助经费由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复审后报省相关部门。
3、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高龄老人津贴按有关实施办法申报、审批。
第三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七条 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市、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0%;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资金筹措
(一)五保供养资金。
2013年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提高到1700元。省财政对三县供养对象按年人均1250元标准进行补助,县财政按年人均不低于450元标准进行补差配套;省财政对市辖区供养对象按年人均900元标准进行补助,区财政按年人均不低于800元标准进行补差配套。上述标准不含临时价格补贴等政策性补贴。
(二)2013年新增农村五保供养床位500张,每床位建设资金为8400元,省与市(县)分别承担4590元、3810元。在省补助资金中,省公共财政预算补助标准每张4160元、省福彩公益金每张安排430元。
市级配套资金由市本级与区财政按3:7比例分别承担每床位1143元、2667元,各区配套资金从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市本级配套资金从公共财政预算和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各安排50%。
在三县配套资金中,县公共财政预算每张安排1680元、县福彩公益金每张安排2130元。
(三)社会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经费按照机构类和社区类,分别按每张床位1000元、500元的标准向省财政申请。社会养老机构贷款贴息补助所需经费按照当年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0%向省财政申请。市区社会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所需补助经费按有关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条 资金管理
(一)五保供养资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资金、社会养老机构建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二)分散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补助资金实行现金一卡制发放。集中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账户。
(三)社会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经费中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仅用于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房屋建设、装修费用,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补贴仅限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等,其中人员培训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不得低于10%。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规划审定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等事项,规划、监察、建设、国土、公安、审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负责建设规划申报、建设任务分解和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安排省、市级财政资金,督促县级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和经费拨付、使用、管理、监督办法。同时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