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农村敬老院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切实维护农村五保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敬老院是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主管,乡镇民政办具体管理。各乡镇要充分利用现有农村敬老院基础设施,努力提高集中供养率,提倡社会力量、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
第三条 农村敬老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院内生活、医疗、卫生、文化、娱乐等基本设施配套;院区布局合理,生产区和生活区分设;环境绿化、美化;
(二)供养对象住室保证安全、保暖、舒适;
(三)院内床位使用率不低于95%;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种植基地和畜禽养殖场所;
(五)管理、服务人员与供养人员一般按照1:10的比例配 备;
(六)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夫妻间、病号间。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民政局负责对全县敬老院业务工作的指导,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各级财政负责落实敬老院五保供养经费及工作经费。民政、财政、物价、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敬老院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入院与供养
第六条 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优先接收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对象入院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在做好五保供养对象供养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开放,吸纳社会老人自费代养。不得接收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入院供养。
第七条 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农村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是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抚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第八条 五保对象在院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享受敬老院的福利待遇和服务;
(二)讨论、建议和监督院务管理工作;
(三)选举或被选举为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
第九条 五保对象在院内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社会公德及院内各项规章制度;
(二)服从、执行院务管理委员会的决定,爱护院内公物;
(三)支持服务管理工作,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
(四)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
第十条 五保对象入院供养须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民政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并由本人、村委会和敬老院三方签订入院协议。
第十一条 五保对象入院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村委会应承担的责任,供养对象财产处置办法,敬老院和供养对象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五保对象入院后村委会应配合敬老院继续做好有关服务工作;退出敬老院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去世后应实行火化(少数民 族按风俗习惯),敬老院协助村委会从简料理后事。
第十三条 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个人财产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个人财产需要代管的,不动产由村委会代管,动产由敬老院代管。供养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代管单位所有,入院协议中有财产处理条款的,按入院协议处理。未成年的五保对象年满16周岁以后,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停止五保供养的,其个人财产应及时归还本人。
第十四条 敬老院集中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供养标准逐步提高,集体收入补贴、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收入可用于院民生活,使其实际生活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对未成年的供养对象,应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膳食管理
第十五条 敬老院应注重供养对象的饮食营养,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要求操作。每周有食谱,并尽量满足特殊供养对象的饮食要求。
第十六条 每周食谱应根据供养对象的意见和要求进行调整,吸收供养对象代表参与膳食物资的采购或验收。伙食账目要按月向供养对象公布。
第十七条 供养对象和工作人员不得在院内自设炉灶生火做饭。工作人员在院内就餐的,应与供养对象同灶开餐,并按规定交纳伙食费。
第四章 服务与护理
第十八条 敬老院应合理安排供养对象住房;每室不宜超过三人;对已入院的患传染病的供养对象要进行卫生隔离。
第十九条 敬老院应为供养对象提供热情周到的日常护理,为生活不能自理的供养对象提供必要的特殊护理。
第二十条 敬老院要强调亲情服务,给予供养对象精神上的慰籍。组织供养对象开展学习和健身娱乐活动。落实供养对象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二十一条 供养对象应团结互助,讲卫生,爱护公物,服从管理,尽量做到自主服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院内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其他集体活动。
第五章 医疗保健
第二十二条 敬老院应设医务室或诊所,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医护人员,备有常用药品和基本的诊疗设备。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医务室或诊所应为供养对象建立健康档案,并依托当地医疗机构,每年为供养对象体检一次。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要全部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作医疗参保费用由县民政局从大病医疗救助经费中代缴。
第六章 基础设施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对敬老院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原则上敬老院应选择居住环境较好且通电、通水、通路的地方建设;要充分利用国有、集体闲置资产,可以采取改建、扩建、新建等多种建设方式。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应合理分区布局。生活区、文化娱乐区、生产经营区的划分应科学合理,符合功能需要。
第二十六条 敬老院内外出入口及供养对象生活、活动场所应为老年人提供方便设施,并进行防滑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供养对象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居室人平均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得小于10平方米。居室应配备必要的家具和生活用品。
第二十八条 敬老院应合理设置卫生间、浴室和公用洗衣间等公共卫生场所。楼房的公用卫生间应做到每层一处,有条件的地方应尽可能在居室内设卫生间。所有卫生间内应设置一至两个残疾人专用坐便器。
第二十九条 敬老院要设立公共文娱、健身等活动场所。有条件的敬老院应配置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
第三十条 敬老院厨房应能满足供养对象供餐需要,保持卫生整洁。应有满足供养对象进餐的餐厅并配齐桌椅,配备餐具消毒设施和食品保鲜设备。
第七章 资金来源
第三十一条 敬老院资金来源包括:县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县级财政预算资金、乡镇财政安排的资金、其它资金(含社会捐赠、院办经济、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应按敬老院实际供养人数按季度拨付资金作为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生活费用。
第三十三条 敬老院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后续建设及维修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不足部分由乡镇财政补贴或敬老院自筹解决。
第八章 生产经营
第三十四条 敬老院应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要有能满足供养对象生活需要的种养基地。组织有劳动能力的供养对象自愿参加生产劳动,并适当给予奖励。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民办函〔2001〕9号)减免税费。
第三十五条 敬老院应对生产经营进行成本核算,并将生产经营情况定期向供养对象公布。
第三十六条 敬老院生产经营收入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再生产的投入,补充供养对象生活费用和医疗经费,补充敬老院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后续建设及维修经费的不足,经乡镇民政办审定的生产经营奖励开支。
第九章 财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敬老院资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处置。敬老院划转撤并时,应当由乡镇组织清算,其资产处置方案须报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能执行。敬老院资产中如有国有资产,其资产处置方案还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八条 敬老院财务管理应由乡镇民政办管理、财政所监管,会计核算和管理、各种凭证的取得、填制和财务的处理、报表均应符合《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
第三十九条 敬老院财务支出实行会签制度,敬老院的大额开支应经院务管理委员会讨论,报乡镇民政办审定,由乡镇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预支,消费后要及时报帐。
第四十条 敬老院财务收支情况应按季向供养对象张榜公示,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章 组织建设
第四十一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敬老院根据工作需要,设膳食管理、服务护理、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生产经营等若干工作组,各组组成人员由工作人员和身体健康、有一定特长的供养对象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院务管理委员会人数为5-8人,由全体院民和工作人员选举产生,院务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院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讨论、通过敬老院的重大事项、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院长、工作人员和供养对象执行;讨论审核并监督院内财务、重大维修和基建项目开支;对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组织对院长和工作人员进行信任度测评;调解供养对象内部矛盾和纠纷;对敬老院的建设与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十四条 在敬老院加强党组织建设,符合条件的应设立党支部或党小组。
第十一章 人事管理
第四十五条 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院长、护理人员、财务人员、医护人员、炊事人员、保卫人员等组成。工作人员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
第四十六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应做到少而精,并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明确每个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四十七条 敬老院院长由乡镇政府、选派或招聘其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养老工作,具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具备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掌握一定的老年人医疗、护理、保健、餐饮等知识,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任命敬老院院长应报县民政局备案。
第四十八条 敬老院院长同时接受乡镇的年度考核和院内供养对象的信任度测评。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年度信任度测评达不到60%的,乡镇应当进行调整。院长离任前,应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十九条 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由乡镇招聘,并签定聘用协议书。其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养老工作,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敬老院工作人员接受供养对象的信任度测评。年度信任度测评达不到60%的,应当解聘。临时工作人员亦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
第五十条 县政府民政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敬老院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对敬老院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十一条 敬老院院长的基本职责是:贯彻执行上级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制定院内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组织发展院办经济,不断提高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 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加强财务管 理,接受乡镇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护理人员的基本职责是:负责敬老院和供养对象的卫生工作;负责供养对象的护理;负责供养对象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文体活动;负责供养对象的思想工作。
第五十三条 财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负责敬老院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负责往来账款的清理和收付工作;负责资产的清理和登记工作;按时报账;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搞好会计基础工作。
第五十四条 医护人员的基本职责是:负责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建立供养对象健康档案;定期给供养对象检查身体;负责供养对象疾病的预防和治疗;负责院内和供养对象居室及个人清洁卫生的检查、评比;负责院内室内有关场所的消毒工作。
第五十五条 炊事人员的基本职责是:负责膳食管理;按时供餐,保证饭菜数量和质量;做好餐具、厨具、加工工具和食品制作、贮存场所的消毒;严防食物中毒。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敬老院供养对象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者,由院长或院务管理委员会或乡镇民政办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敬老院院长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害供养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虚报供养人数,冒领五保集中供养资金、医疗救助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
(三)挤占、贪污、挪用敬老院资金及侵占、违规处置敬老院资产的。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