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苍政发〔2011〕4号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8〕72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温政发〔2010〕13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意见》精神,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进一步提升全县养老福利待遇、养老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加快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服务方式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居家养老普及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覆盖城乡全体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总体目标。以发展老年福利服务为重点,加大社区为老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文化教育等服务功能的建设,全面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加强机构养老基础设施和服务质量建设,建立健全惠及全体老年人的服务机制。到2012年,实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覆盖,机构养老服务床位数有序增长,区域内享受机构养老服务人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3-5%以上,使老年人特别是低保(低收入)老人、高龄老人以及重度残疾老人福利供给明显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社区(村居)居家养老服务功能。按照“统筹规划、分批建设、城乡联动、全面推进”的原则,结合城乡社区和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加强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建设,组织实施居家养老服务。以建设农村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和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为抓手,完善居家养老服务配套措施,增强城乡社区为老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文化教育等服务功能。到2012年,全县城镇社区和50%以上的农村社区(村居)建立起具备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文化教育等基本养老服务功能的“居家养老服务站”和“星光老年之家”。


(二)实现乡镇敬老院向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通过改(扩)建,改善、提升片区及乡镇敬老院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实现敬老院向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拓展服务对象,在确保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建立社会老人入院评审制度,重点向低保(低收入)老人、高龄老人以及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养老和护理服务。扩大服务范围,依托敬老院向居家老人提供日间托养、短期寄养、文体活动等服务。完善服务功能,到2012年,各乡镇基本建立和完善集供养、寄养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


(三)健全县级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依托县光荣院和福利院,建立健全具有组织、指导、服务、培训等功能的县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进一步加强组织网络和制度建设,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与居家养老服务的行业管理和指导。按照社会化示范要求探索建立健全低收入老人、高龄老人、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入院评审制度和行业自律守则、行业管理等制度规范。


(四)大力发展民办养老福利(服务)机构。通过采取建设资金补贴、公建民营、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促进非营利性民办养老福利(服务)机构的发展。到2012年,全县非营利性民办养老福利(服务)机构床位数占全部床位数的比重达到70%。积极扶持、鼓励社会兴办养老服务产业,培育多种服务方式和不同收费水平的社会养老服务供给主体,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


三、保障措施


(一)加快建设县、乡(镇)两级养老服务指导网络。县和乡(镇)设立的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应配设2至3个工作岗位,人员工资由当地政府按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支付。县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的建设和工作经费由县财政保障。乡镇建立的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经费由县财政和省财政补助保障,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二)大力支持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1.加大对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建设的补助。新建具备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文化教育等养老服务功能的城镇社区和农村社区(村居)“星光老年之家”,建设资金由县级财政在省、市补助基础上,再按省财政补助的50%给予配套补助。县财政每年给予每个“星光老年之家”1.2万元运行保障经费补助,不足部分由乡镇财政和村集体经济解决。


2.大力开发公益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原则上按享受政府补助对象老人数5:1的比例设置,即每服务5个补助对象老人设置1个岗位,为老人提供上门服务。安排本县户籍“4050”、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长期失业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农村复转军人及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同时鼓励他们到养老福利机构就业再就业。县级民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对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参与养老服务开展必要的培训,相关费用按规定列支。


3.建立居家养老政府补贴机制。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提高居家老人福利保障水平。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及补贴标准分两类。第一类:低保或低保边缘困难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80—150元,其中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计划指标的老人,按现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政策保障;第二类:80岁以上独居、纯老家庭或子女无赡养能力(如子女弱智、残疾和低保家庭等)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60-80元(一、二两类对象不重复享受),服务对象经评估确认按等级补给。10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按体制分担,并随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扩大政府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水平,具体细则在市出台相关实施意见后另行制定。


4.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各级政府要积极制定优惠扶持政策,对符合居家养老服务条件、固定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连续服务6个月以上)的社会服务机构,按照其服务老年人的数量,给予每年每人50元的资助(已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养、安养工程的老人除外),资助经费经评估合格后发放。


(三)加快发展民办养老福利机构


1.加大对民办养老福利机构的财政补助力度。2010年开始,自建用房以及租赁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福利机构,核定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投入使用的,在省财政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县政府按每个床位分别给予不低于2000元和1500元(租赁用房的分5年发放)配套给予补助。


2.落实对养老福利机构优惠扶持政策。要按照全国老龄办等10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84号)等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老年福利机构税费扶持政策。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取得符合免税规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用水、用电、用气享受居民价格,初装电话工本费、有线电视入网调试费和视听维护费减半收取。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3-5%用于养老福利机构建设,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并优先安排用于符合规划的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建设用地。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建设用地应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农村社区(村居)兴办面向本辖区老人的养老福利机构建设用地,优先列入农村公益用地计划。企业向三产转移,兴办养老福利机构的用地和房产,由县政府召集民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消防等部门联合审批,方案通过后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变更使用功能;租用非民用房改造用于兴办养老福利机构,应先将方案报民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备案,备案后凡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房屋,5年内其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先行搁置,满5年后继续用于兴办养老福利机构的,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变更使用功能。


3.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的,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等经费转入民办养老福利(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承担居家养老服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福利机构,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政策。


4.支持民办养老福利机构开展社会化医疗卫生服务,民办养老福利机构开办医务室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有关标准设立,对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申请批准后,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四)完善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功能和运营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公办养老福利机构的运营管理,继续改善公办养老福利院、敬老院的基础设施,提升服务功能,推进公办养老福利院、敬老院标准化建设。凡以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投资为主体建设的养老福利院、敬老院等为老服务机构必须用于养老服务,严禁改作宾馆、饭店、写字楼和其他商业用房。在满足当地老年人入住机构养老的基础上,对闲置、空余和暂时住不满的养老福利机构和床位,允许短期(最长2年)出租,出租经营项目必须是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租金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完善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和为老服务组织的收费制度,面向社会提供自费寄养老人服务部分的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通过成本核算后确定收费标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县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县养老服务的规划制定、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等工作,着力形成党政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各乡镇建立以行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各城乡社区(村居)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快养老服务网点建设,扎实开展养老服务。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地、本部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各项养老福利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发展。要加强规划引导,根据当地老年人口发展速度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养老福利机构布局规划。发改、国资、财政、税务、工商、民政、审计、物价、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卫生、人事、劳动保障、房管、安监、广电、公安消防、电力、电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国家、省和市政府有关扶持政策,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合力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养老福利(服务)机构的管理,对无证经营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效的应及时予以取缔。


(三)规范行业指导。民政部门是养老服务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民政部门制定的养老福利(服务)机构服务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导则等行业管理制度规范和评估、评审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养老行业的管理及业务指导,严格执行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建设标准,主动参与对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对养老服务机构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使用、养老福利机构为老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入住公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对象的资格审核、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等展开评估和评审。


(四)强化人员培训。要切实加强对养老服务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素质。民政、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制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计划,进一步加大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技能水平。建立与养老服务劳动岗位相适应的工资福利制度,逐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完善医疗、养老等基本保障,确保人员队伍稳定。鼓励医护专业人员到养老福利(服务)机构就业,倡导、发展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积极探索义工服务新途径。


(五)加快信息化建设。按照市政府建设“数字温州”的总体规划和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全县各类养老福利(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数据库管理,及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需求和资源供应信息。依托社区服务信息平台,逐步建立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热线、居家呼叫系统等便捷有效的求助和服务信息网络。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