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为加快建立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的养老服务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8〕72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市区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09〕63号)精神,结合温岭实际,现就加快构建我市养老服务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构建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意义
我市是全省最先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地区之一。截至2010年底,我市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19.5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6.4%,老龄化程度远高于台州市的平均数14.8%。同时,我市老年人口还呈现出增长速度快、高龄化和空巢化趋势。据统计,我市70岁以上老人96440人,占老年人口的49.5%;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28507人,占老年人口的14.6%;纯老年人家庭的老年人口60873人,占老年人口的31.2%。广大老年人曾经为国家、社会和家庭作出了贡献,现在又成为社会上最需要关心和帮助的群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对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加快构建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保障老年人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提高老年人晚年生活和生命质量,让老年人活得有尊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我市各地加大了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力度,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事业得到不断发展。但是,长期以来养老服务事业主要依靠政府投入,存在资金不足、服务设施缺乏、受益面少、社会化服务水平低、民办养老服务业发展不快等问题,难以满足广大老年人对社会养老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为此,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构建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事业科学发展。
二、加快构建养老服务体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不断提升老年福利水平,逐步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程度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服务方式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居家养老普及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目标任务
以发展老年福利事业为重点,全面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增强社区照料功能,加强机构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健全社会化服务机制。到2012年,实现全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覆盖,机构养老服务床位数保持年均增长10%以上,享受机构养老服务人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3%以上。到“十二五”期末,市级建成1所具有一定档次、规模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全市80%以上镇(街道)建立养老服务中心;全市享受机构养老服务人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4%以上。全市城市社区普遍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社区建立具备生活服务、文化活动、老年教育等基本养老服务功能的老年公寓或“星光老年之家”。
1.继续实施现有国办养老福利机构的提升、改造工程。把市福利中心建设成为具有组织、指导、服务、培训等功能的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强化对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的行业管理和指导;加快各镇(街道)敬老院转型升级,建设成为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备、管理规范的区域性社会养老服务中心。在做好“五保三无”对象集中供养服务的同时,拓展医疗康复、文化娱乐及社会化养老服务,逐步实现由单纯福利型机构向社会服务型机构的转变,发挥在农村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示范和辐射作用。
2.鼓励中心村和其他有条件的村建设村级老年公寓。结合新农村建设,各中心村都要建造一所具有一定规模的村级老年公寓,同时,鼓励其他有条件的村建造村级老年公寓,为老年人提供居住、文体、卫生、康复等相关服务,满足农村老人既不离土又不离乡的特殊居家养老需求。
3.大力推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通过建设资金补贴、公建民营、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优惠扶持措施,促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到2015年,全市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占全部床位数的比重力争达到50%。积极扶持鼓励社会兴办养老服务业,培育多种服务方式和不同收费水平的服务行业供给主体,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
4.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全面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城乡村居(社区)依托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发挥村(社区)老年协会作用,为村居(社区)居家老人提供文化教育、休闲健身、生活服务等活动场所、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引导社会中介、家政服务企业等参与,落实专业服务人员,规范管理服务制度,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经常化、专业化、制度化。
三、加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扶持力度
(一)大力支持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1.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网点的补助。城乡社区新建具备生活服务、文体活动、老年教育等功能的“星光老年之家”,市财政按不同类型、不同标准给予每个0.5—1.2万元的补助;对新建的镇(街道)社会养老服务中心和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市财政每家补助2万元。对新建的村级老年公寓,市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套2000元;村级集体经济特别薄弱的,可适当增加补助。市、镇(街道)和村居(社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和村级老年公寓必要的运行经费保障。
2.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要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给予资金补助、提供服务场所等优惠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为广大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将居家养老服务列入社会公益性岗位,优先录用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4050”人员、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等就业困难人员。市民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对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参与养老服务开展必要的培训,所需经费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
1.实施养老服务机构的分类登记管理。按照养老服务机构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的不同性质,人劳、民政、工商等部门要进行分类登记管理,并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2.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管理。政府投资的养老服务机构,其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其他养老机构,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自行确定收费标准,报民政局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3.加快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步伐。各镇(街道)要统筹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加快对辖区内敬老院的新、改、扩建步伐。市财政每年要列出专项资金,加大对各镇(街道)敬老院的建设补助力度。
4.加大对符合规划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补助力度。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取得《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并投入使用后,除落实上级有关补助政策外,再给予一定的开办费补助。其中用房属自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每个床位2000元补助;用房属租用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分5年每年给予每张床位300元补助。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对象,市、镇两级财政将补助给上述人员的生活、医疗费转入该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不足部分,由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5.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优惠政策扶持。按照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10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84号)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有关老年服务机构税费扶持政策,对养老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自用房产、土地、车船使用税。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符合规划的,要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采取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但应依法严格审批,确保土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一次性接入费,通信费、基本收视维护费减半收取。
6、支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内部医务室,为养老对象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报经批准后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四、加强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养老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要着力形成党政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要进一步加强规划引导,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养老福利政策,切实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财政保障机制,多渠道筹集养老服务资金,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发展。要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作,整合社会资源,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
(一)建立组织。市政府成立社会化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社会化养老服务工作进行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镇(街道)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落实工作责任,制定本辖区社会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规划。制定老年福利事业的发展规划,将老年福利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将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发展规划。
(三)规范行业管理。民政部门是机构养老的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对各类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开展有效的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各养老机构要加强日常管理,开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四)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对政府提供机构或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的评估、审核制度,建立对享受政府服务补助对象的动态管理制度。认真实施对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评估。对政府服务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加强检查与监督。
(五)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要切实加强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结合队伍建设。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和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快管理服务队伍专业化建设,实行养老服务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要积极倡导、发展志愿者服务队伍,建立义工服务时间储备制,积极探索“义工银行”等自助互助服务途径,动员各类人群参与社区为老服务,鼓励低龄和健康老人为高龄老人服务,提供邻里互助,推动志愿者为老服务的普遍开展。
(六)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机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政府职能部门数据库管理,及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需求和资源供应信息。建立完善居家养老信息服务网络,依托社区服务信息平台,普遍建立为老服务热线、应急呼叫系统等便捷有效的求助和服务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