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关于加快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泰政发〔2012〕1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加快建立健全养老社会服务体系”的精神,全面提升社会化养老服务综合能力,努力满足全社会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提高我县社会养老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乡社区规范化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温委办发〔2011〕178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温政发〔2012〕29号)精神,现就加快完善我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完善体制机制,努力创新发展模式,全面构建与我县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全民关怀,机构、社区、家庭、个人相互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全县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建立动态管理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系统、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制度;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5%以上,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40%,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占比达到50%以上;原则上每个中心镇都要建设1所以医疗康复和护理为主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不断健全县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和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三级管理系统和服务网络,实现养老服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
二、深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一)制定合理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总体发展规划和乡镇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布点规划。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适度普惠为目标,以我县“1863”发展新格局和农房集聚改造为契机,制定养老服务事业总体发展计划。
(二)积极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已建有的“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要通过设施改造、功能提升,转型升级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或小型养老服务机构。到2015年,全县社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农村社区基本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经验收合格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财政用以奖代补的形式,一次性给予补助。县财政每年给予每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含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1.2万元运行保障经费补助。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实行集团化管理模式、办理法人登记,也可通过社区服务组织备案进行登记管理。
(三)注重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医疗康复服务能力。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医疗机构的合作。规模较大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须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规模较小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和助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可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也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促进养医结合。有条件的地方,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应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加强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养老服务机构内独立设置的卫生所(医务室),可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纳入当地医保定点机构。县卫生、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医护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监督,将其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纳入统一管理。
三、加强养老服务体系运行管理
(一)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体系和社会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办法。为保证社会福利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有效使用,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一支由民政牵头、相关部门组成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和社会养老服务质量评估队伍,对当地老年人的经济状况、生活状况、身体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社会养老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给予相应的补贴,切实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建立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建立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对象评估准入机制。全面提高社会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通过登记评定、标准引导和信息化管理等,提高养老服务行业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二)建立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制度。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政府给予养老服务补贴。根据老年人或其家庭意愿,到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由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由民政部门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从2012年起,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参照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执行。有条件的乡镇,可将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范围扩大到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以及高龄老人等。县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养老服务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纳入县财政预算。
(三)加强养老服务规范化建设。制定完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明确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制定各项具体服务项目的内容和标准,做到服务行为规范化。
(四)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坚持政府支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的原则,实施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通过全省统保、行业互保的办法,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对取得《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并到登记机关登记的养老机构,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养老机构实行政策性保险,由县财政按保费的30%给予补助。
(五)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依托市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在全县推广应用包括社区老人基本信息、机构养老信息管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子系统在内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应用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
依托居家养老服务“990”一键通信息中心,有条件的社区要为高龄老人、低收入失能老人免费配置安装居家养老服务“990”一键通呼叫器。
(六)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县民政、卫生、工商、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业务主管和行政监管部门职责,依法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养老服务场所的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公共卫生和消防安全方面的问题,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严格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审批和年检年审制度,新建机构申领《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应当依法提交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及其他必备材料。对已经建成运行和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兴办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抄送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要会同县有关部门予以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效的应及时予以取缔。
四、加大养老服务政策扶持力度
(一)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老年福利机构优惠扶持政策。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并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国家机关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照顾。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依法登记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免收养老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终端基本维护费标准的50%收取。
(二)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保障。下达给各乡镇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3%至5%用于养老福利机构建设,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并优先安排用于符合规划的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建设用地。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建设用地应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农村社区兴办面向本辖区老人的养老福利机构建设用地,优先列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计划。企业向三产转移,兴办养老福利机构的用地和房产,由县政府召集民政、国土资源、住建、消防等部门联合审批,方案通过后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变更使用功能;租用非民用房改造用于兴办养老福利机构,应先将方案报县民政、国土资源、住建部门备案,备案后凡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房屋,5年内其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先行搁置,满5年后继续用于兴办养老福利机构的,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变更使用功能,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协助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完善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机制。采取建设资金补贴、公建民营、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促进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凡以养老福利院、敬老院等为老服务名义建设的机构用房必须用于养老服务,严禁改作宾馆、饭店、写字楼和其他商业用房。在满足当地老年人入住机构养老的基础上,对闲置、空余和暂时住不满的养老福利机构和床位,允许短期(最长2年)出租,出租经营项目必须是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租金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完善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和为老服务组织的收费制度,面向社会提供自费寄养老人服务部分的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通过成本核算后确定收费标准。
五、加强养老服务管理机构和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
(一)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管理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养老服务管理机构,组建具有组织、指导、培训、服务功能的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切实做到有机构、有职责、有编制、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要按照当地老年人的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给予保障。同时,不断健全我县三级组织管理系统和服务网络,实现养老服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纳入政府的公益性岗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原则上按享受政府补助对象老人数5:1的比例设置,即每服务5个补助对象老人设置1个岗位,为老人提供上门服务。安排本县户籍“4050”、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长期失业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农村复转军人及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经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同时鼓励他们到养老福利机构就业再就业。县民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对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参与养老服务开展必要的培训,相关费用按规定列支。
(二)提高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推行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和居家养老服务护理员持证上岗、定期培训制度,严格执行《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加强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将其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提高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到2015年90%以上的护理员实现持证上岗。
(三)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社工队伍。大力发展各类志愿者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志愿者服务活动长效机制,开展志愿者与被服务老人的结对服务和有针对性的专业服务,探索建立志愿者服务时间储备制,本着自愿量力的原则,采取时间储蓄的方式为高龄、病残老人提供服务,对其服务时间和内容予以记录,转换为相应时间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探索建立在养老服务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的机制,推动养老机构开发社工岗位。
六、全面保障养老服务体系可持续发展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文件精神,把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进一步完善各项养老福利政策。要建立由县委办公室(县考绩办)、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编委办、县文明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广新局、县卫生局、县体育局、县国税局、县工商局、团县委、县质监局、县广电台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促进我县养老服务事业快速有序发展。
(二)加大养老服务事业经费投入。县政府加大投入,统筹安排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经费,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慈善捐赠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三)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建立县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强化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养老机构之间的交流活动,促进养老机构共同发展,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和调查研究,提高行业的服务水平。发挥养老协会的桥梁作用、自律作用、服务作用和协调作用,促进全县养老福利事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四)积极营造优先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良好氛围。加强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在社会各界形成共识。广泛深入开展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老龄意识和敬老意识。做好对老年人及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教育,引导成年子女自觉履行赡养和照顾老年人的义务;大力宣传养老服务工作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舆论氛围。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县政府此前发布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