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关于加快构建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满足广大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推进城乡一体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8〕72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市区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09〕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浙江省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定》,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以发展老年福利事业为重点,积极探索城乡养老服务新途径,建立完善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新模式,扩大养老服务覆盖面,提高养老服务整体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属于社会福利事业的范畴,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政府主导。要以政府公共投入为支撑,以政策扶持为导向,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形成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合力,完善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机制。
(二)以人为本,创新务实。重视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征,为老年人提供比一般服务对象更为细致、周到的人性化服务,进一步营造尊老、敬老、爱老的社会氛围,全面落实各项老年福利政策,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权益。
(三)城乡统筹,整体推进。改革传统城乡二元、救济型社会福利的模式,逐步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受服务,加快老年福利事业社会化进程,扩大社会化养老服务覆盖面,提高农村老年群体的受惠率,整体推进老年福利事业的快速发展。
(四)适度普惠,循序渐进。实现从特殊群众救济向面向城乡居民适度普惠的社会福利服务模式转变。按照城乡老年人福利服务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逐步推进老年社会福利服务事业建设。
(五)完善机制,健全网络。通过完善相关政策和加强引导,积极构建为老服务网络。在加快城乡社区服务机构、设施等硬件建设的同时,注重软件方面的建设,开展养老服务内容的设计、施行、服务过程的控制监督和服务结果的评估管理,保证老年人的多种服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三、目标任务
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构建政府主导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辅助、多种养老服务方式相互补充、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协调发展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到2015年,机构床位数有较大增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覆盖,在满足老年群体多层次、多元化、多选择的养老服务需求方面迈上一个新台阶。
(一)完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依托区社会福利院建立具有组织、指导、服务、培训等功能的区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镇、街道敬老院全部改造提升为区域性的社会养老服务中心,目前还没有敬老院的街道要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重建任务并投入使用。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以星光老年之家为依托,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
(二)积极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实施对现有敬老院的基础设施改造和服务功能拓展,实现由单纯福利型机构向社会服务型机构的转型。建立民办公助财政补贴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养老院,鼓励民间组织经营国办养老机构。鼓励有条件的村建设村级老年公寓,使农村大量的空巢老人安心居家养老,为老年人提供居住、文体、卫生、康复等相关服务,满足农村老人既不离土又不离乡的居家养老需求。力争到2012年,全区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床位数达到老年人口的3%左右,年平均递增30%以上,民营机构养老床位数占总床位50%以上。
(三)全面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建设。建立持续增长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以政府补贴等方式为困难老人购买服务。整合各种服务资源,为更多的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等服务。积极推进专业化服务和志愿者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规范化的居家养老管理、服务机制。建立居家养老信息服务网络和求助沟通渠道,提高为老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镇、街道敬老院的服务功能,改善软硬件设施,并提升为本区域的社会养老服务中心,依法进行登记,赋予其独立法人资格。计划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敬老院竣工验收达到标准的,区财政分别给予每新增一张床位7000元、5000元、2000元的补助。五保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费以村、镇、街道负担为主,区财政作适当补助。对在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区财政每年每人补助1000元。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的经费由区财政负担。
(二)推动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化,倡导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运作模式,推动现有养老机构改革,发展我区的养老服务事业。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要在明晰产权基础上,探索将所有权、经营权进行分离,按照“投资多元化、运行市场化、服务人性化、管理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的要求,逐步实现养老机构的社会化。
(三)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全区范围内用房自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并投入使用的,由省财政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个床位补助3000元,市、区两级财政共给予每个床位补助2000元;用房租用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 50 张(含)以上,省财政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分 5年给予每个床位每年补助500元,市、区财政分 5年给予每个床位每年补助300元。具体补助办法见《浙江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字〔2009〕50号)、《台州市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市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台财社字〔2010〕11号)。
(四)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老年星光之家、养老服务站点用水、用电、用气等与居民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通信、有线电视等免收配套费、初装费,减半收取使用费。政府优先安排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鼓励利用闲置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五)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按有关申请程序,报经批准后可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六)居家养老服务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七)积极鼓励、引导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参与、经营社区为老服务项目,政府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对从事养老服务业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适当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八)实行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加快居家养老工作的开展,对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特殊困难户、重点优抚对象、劳模等对象中的老年人,由政府提供每位老人每月一定金额的养老服务消费券,用于保证服务对象基本的养老服务需求,购买服务的经费由区政府承担,2011年选择2个社区进行试点,条件成熟后逐步在全区推广。
(九)政府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人员给予培训费补贴。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由民政、劳动等部门负责。培训费从再就业资金中支出。
(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岗位列入社会公益性岗位,要优先择用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4050”等从业困难人员。人员配置和经费落实按现行社会公益性岗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里成立社会化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社会化养老服务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文广新、卫生、国税、地税、工商、广电中心、供电、电信、慈善总会、老龄、消防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制定社会化养老服务的扶持政策,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各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确定专人,落实工作责任,制定社会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制定规划。要制定老年福利事业的发展规划,将老年福利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养老机构设置规划,将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发展规划。
(三)加强行业管理。区民政局是机构养老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养老行业管理,继续把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组建关口,主动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并通过老年福利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加强全行业规范与业务指导。要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专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组织的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入住公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对象的资格审核以及政府补助的对象等方面开展评估、评审。
(四)分层次开展低偿、有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提供无偿服务的同时,要以低偿、有偿等形式惠及有服务需求的全体老年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扩大无偿、低偿服务范围,增加有偿服务项目。
(五)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和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快管理服务队伍专业化建设,要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开展资格证书培训,实行养老服务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实行养老护理人员技能上岗,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逐步提高养老服务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确保人员队伍稳定。积极探索自助互助服务途径,倡导“服务今天、享受明天”,建立志愿者“义工银行”等阶梯式服务模式,动员各类人群参与社区为老服务,鼓励低龄和健康老人为高龄老人服务,提供邻里互助,推动志愿者为老服务的普遍开展。
(六)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各级机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政府职能部门数据库管理,及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需求和资源供应信息。建立完善居家养老信息服务网络,依托社区服务信息平台,普遍建立为老服务热线、应急呼叫系统等便捷有效的求助和服务信息系统。
(七)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对政府提供机构或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的评估、审核制度,建立对享受政府服务补助对象的动态管理制度。认真实施对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评估。对政府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加强检查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