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浙财社〔2012〕10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宁波不发):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加快推进和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为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安排用于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鼓励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
(三)其他来源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新建、改扩建和设备购置补助。包括公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的新建、改扩建和设备购置补助。
(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补贴。
(三)养老服务补贴(包括机构养老、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四)在院“三无”、五保对象生活、医疗补助。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养老服务方面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原则
(一) 专项资金以市、县(市、区)财政投入为主,省级财政补助和地方财政安排相结合,整合资金,统筹安排,重点使用。
(二) 专项资金按省对市县规范转移支付办法进行分配,并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倾斜。
(三) 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配补助方法
(一)公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设施建设项目,采取因素法(包括项目建筑面积、投资总额、床位、当地经济状况等因素)分配补助资金。
(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补贴,按照浙政发〔2011〕101号规定标准给予补助。即从2012年起,省财政对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达到前述条件的,省财政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属于护理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其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按核定床位每张增加2000元补助,租用用房床位每张增加1000元补助。
(三)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设施建设项目,根据养老服务任务完成情况,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补助,并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新建并已落实编制、人员、场所及经费的养老服务指导中心,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适当补助。
(四)养老服务补贴,根据各地经济状况,参照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对一类养老服务补贴按照二类六档转移支付系数给予补助。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请与拨付
(一)专项资金申请
1.申请公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新建、改扩建项目和设备购置补助,由当地财政、民政部门联合行文,于当年4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行文申请专项资金。属于基建项目的,需提供项目建设说明书和当地发改部门立项批文。
2.申请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补助,由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当地财政、民政部门审核后联合行文,于当年4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报送申请专项资金补助报告,并提供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自(新)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需提供项目建设土地使用权证和当地发改部门立项批文。规模较小和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或农村宅基地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无法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和立项批文的,可由当地财政、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提供证明文件(包括机构性质、座落地址、土地或物业权属、建成和开业时间、核定床位、运营状况等)。
租用场地开办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需提供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及物业(主)产权(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3.申请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新建、改扩建项目和设备购置补助,按照省民政厅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任务和项目资助重点,由当地财政、民政部门联合行文,于当年4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报送申请专项资金补助报告,并提供项目完成基本情况和购置设备清单。
4.申请养老服务补贴,由当地财政、民政部门联合行文,于当年4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报送申请专项资金补助报告,并提供当地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人员情况、养老服务补贴资金落实等情况。
2013年起,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级项目库,逐步过渡到市县提前一年申报项目,并纳入项目库滚动管理,当年拟安排补助的项目直接从上年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中筛选产生。逐步完善项目补助机制,由省级专项补助转变为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形式分配和下达。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二)专项资金拨付
根据各地财政、民政部门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联合下达补助文件。项目补助资金一次性下达各相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大型建设项目补助资金也可实行分次拨付。当地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到民政部门或项目单位。
第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
(一)各地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要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加强支出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要坚持公开、公平、透明原则,通过张榜公布、新闻媒体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宣传,属于彩票公益金资助的设施项目,须在项目点的显著位置悬挂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统一标识。
(二)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原则,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三)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社会养老服务资金预算安排,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要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四)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跟踪检查养老机构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规范使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适时对全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市、县(市、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