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讨论稿)
各镇乡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努力满足全社会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提高我市社会养老服务水平,现就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完善体制机制,努力创新发展模式,全面构建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具有市域文化特色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确保广大老年人老有所养、安享晚年。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全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养老服务设施合理布局基本形成;基本建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机构养老服务模式,每百名老人拥有养老服务床位数达到5张以上,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60%,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占比达到50%以上;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镇乡(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三级组织管理系统和服务网络不断健全,养老服务各项制度基本建立,管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二、加快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重点解决经济困难、家庭无照料能力的高龄、独居、空巢、失能等遭遇养老困境的老年人的基本养老需求,再尽力解决一般老年人的需求和通过社会力量满足更高层次更多种类的养老需求。
(一)建立指导中心。市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做到有机构、有职责、有编制、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镇乡(街道)社会养老服务中心要强化功能,融合资源,和民政办合署办公,切实开展相应工作。建立村(社区)统一领导下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运营机制,把村老年人协会打造为开展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要力量。
(二)提升服务功能。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列入城市社区配套用房,按每百户下限2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落实,新建小区在交付时须配套相应面积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老小区要通过腾退、置换相应房产予以配套,鼓励布局调整后的学校、办公服务场所等公共资源改造或改建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也可以通过租用场所等办法解决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到2015年,城市社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
整合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资源,对已建的“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中心(室)等,要通过设施改造、功能提升等手段,升级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和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全体老年人提供服务。辖区内的医疗卫生、体育、文化、教育、科技等资源,能整合的要整合,不能整合的要优先向老年人开放。有条件的要按照“一中心、多场所”的要求,在中心村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自然村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以满足老年人就近就便享受服务。到2015年,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三)创新服务模式。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公司运作管理、连锁经营服务”的运营模式,把居家养老服务与现代服务业发展相结合。城市社区要积极改进居家养老服务方式,依托信息服务平台,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对高龄老人、低收入失能老人等实行政府购买服务,配置“一键通”等电子呼叫设备,并视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扩大服务范围,提升服务水平。要建立农村社区养老服务志愿者组织,全面构建“互助共济型”养老服务模式。
(四)引导社会参与。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培育、鼓励和支持社会中介组织参与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建立扶持发展一批专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政府、社区提供场所,中介组织运作管理,连锁连片服务”等模式为老年人提供低偿和公益性服务。
三、积极发展以护理型为主的养老机构
(一)实行养老服务机构的分类管理。大力发展具有医护功能,以接受失能、失智老人为主,提供长期照护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新建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和镇乡(街道)敬老院要通过健全功能、完善设施、提高服务质量等手段转型为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中心。稳妥发展助养型和居养型养老服务机构,以接纳半自理老人、自理老人为主,设置配套的护理和生活照护场所,提供适当照护。助养型和居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内,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25%。
(二)加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现有社会福利机构和镇乡(街道)养老服务机构,要完善设施、增强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发展为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继续推进敬老院转型升级,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同时,积极为有需求的其他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依法加强对敬老院的管理,做好敬老院的事业法人登记工作。
(三)大力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创办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就近就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护和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实行集团化管理模式办理法人登记,也可通过社区服务组织备案进行登记管理。
(四)注重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医疗康复服务能力。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与医疗机构的合作。规模较大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须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规模较小的也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促进养医结合。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应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加强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养老服务机构内独立设置的卫生所(医务室),可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纳入医保定点机构。卫生、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医护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监督,将其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纳入统一管理。
四、加强和创新养老服务运行管理
在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老年人优待制度等的基础上,要建立健全以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为重点的各类基本保障制度。
(一)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含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政府给予养老服务补贴。根据老年人或其家庭意愿,到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由市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参照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执行。养老服务补贴范围今后可视情况逐步扩大到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以及高龄老人等。
(二)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以镇乡(街道)为单位,对当地老年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全面建立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对象入住评估制度和养老服务机构质量评估及监督检查制度,切实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
(三)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坚持政府支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的原则,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政策性保险,防范和减少入住老人的人身安全风险。通过全省统保、行业互保的办法,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投保费用,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四)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镇乡(街道)和民政、卫生、工商、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业务主管、行业管理和行政监管职责,依法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养老服务场所的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公共卫生和消防安全方面的问题,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严格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审批和年检年审制度,新建机构申领《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应当依法提交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及其他必备材料。对已经建成运行的养老机构和新建的城乡社区小型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或农村宅基地兴办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抄送民政部门。
(五)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完善机构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等相关标准,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通过等级评定、标准引导和信息化管理等,提高养老服务行业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六)探索养老服务新机制。实行居家养老服务招标制度,通过政府招标采购方式,引导具备资质的各类社会中介机构进入养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按照《诸暨市养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办法》(诸发改价〔2011〕249号),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新机制。鼓励实行养老服务机构公办民营模式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连锁运营模式,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水平。通过资金、信息引导和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在居家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之间形成贯通机制,确保老年人自主选择养老服务方式和服务场所,满足不同养老服务需求。
(七)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评定制度。民政和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养老护理员专业技术培训,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考评工作。设立养老护理员培训鉴定专项经费,对辖区内从事养老服务的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经培训鉴定合格后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保障。规划国土部门要以镇乡(街道)为单位,按照到2015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总数5%以上的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服务机构,确保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需求。对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用地,采取政府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用地,可根据土地用途,依据养老服务机构具体类型,参照成本逼近法等方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鼓励用地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学校、办公楼等存量房产和土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协助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加大资金支持。从2012年起,市财政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对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养老机构消防许可证》,并有50%以上床位投入使用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实际使用床位数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4000元的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达到前述条件的,市财政按实际使用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的补助,连续补助3年。对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按建筑面积大小、功能完善程度等一次性给予开办经费补助,标准为:面积在150-300平方米的8-10万元,面积在300-600平方米的10-20万元,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的20-30万元,并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每年分别按3-5万元、5-8万元、8-10万元的标准拨给每个中心(站),作为日常运作经费。对新建(改建)的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根据面积、设施、功能等情况,经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3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市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制订。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并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照顾。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免收养老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维护费标准的50%协商收取。对从事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的税费支持政策,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132号)执行。
六、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一)科学统筹规划。各镇乡(街道)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深入分析研究当地老年人口数量、结构及发展趋势和养老服务需求,着眼统筹城乡、统筹居家和机构养老服务,科学制订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养老服务建设项目应及时纳入当地的年度用地计划。
(二)落实工作责任。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今后一个时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点任务,事关千家万户的安宁和幸福,事关全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组织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市委市政府对市级机关部门和镇乡(街道)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市政府成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镇乡(街道)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民政部门是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做好整体谋划、管理指导、标准制订、监督检查等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共同推动这项工作。
(三)营造良好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法规政策,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认真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大力开展养老服务示范活动。要加强照护文化建设,切实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广泛开展为老志愿服务,在全社会大力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