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0〕77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我区是较早进入人口老龄化的城区之一。据统计,至2010年底,我区60周岁以上老年人4.4万人,占全区常住人口的19.51%,高于全省、全市平均水平,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达到5937名;按照近几年老年人口每年以近6%的速度持续增加,预计到2015年,全区老年人口将达到5.8万人左右,约占总人口的25%,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将达到9000多人。老龄化、高龄化趋势十分明显,养老服务问题日趋严峻,“银发浪潮”已是全区必须面对的重要社会现象,各级各部门和各镇、街道要统一思想,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镇海”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进一步推进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力措施,以缓解日趋严重的老龄化问题,推动全区养老服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服务、城乡统筹、整体推进”的工作原则,逐步建立健全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骨干,服务方式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队伍专业化、城乡一体化的养老服务体系,以推动我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相协调、与人口老龄化水平相适应。
(二)总体目标。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加强机构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健全社会化服务机制,到2015年,区级要建立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镇、街道要建立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要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覆盖面达到100%,并开展实质性的居家养老服务。要大力实施养老服务“9055工程”,使90%的老年人得到城乡社区为主的全社会为老服务,使5%的老年人得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点的日间照料服务,使5%的老年人得到机构养老服务,全区养老机构床位总数达到3000张。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管理网络。区级建立具有制定政策、组织指导、服务培训等功能的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的行业管理和指导。各镇、街道建立养老服务管理中心,达到“五个一”要求:有一支工作队伍、有一处办公场地、有一套工作机制、有一项考核制度、有一块专项经费,组织实施辖区内养老服务工作。各城乡社区要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落实专人负责开展养老服务日常工作。到2015年,建立健全区、镇(街道)、社区(村)三级养老服务工作网络。
(二)编制全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民政、规划部门要抓紧对全区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关怀院、城乡社区养老综合性配套设施等老年服务设施进行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规划中要合理整合现有养老机构资源,提高养老机构资源的利用率;要对居家养老服务进行统筹,使每个城乡社区都有一家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国土部门要落实新建养老设施的规划用地,确保养老服务工作深入开展。各镇、街道要对辖区的养老服务的发展实施统筹,想方设法、创造条件新建福利院或对所属敬老院进行改建和扩建,增加养老机构床位数;同时要对所属城乡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进行统一部署,明确养老服务中心(站)的布局,以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建设。结合城乡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建设,到2015年底,全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要按照《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规范标准》进行建设,每个城乡社区都要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实现全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全覆盖。居家养老服务要以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等日间照料机构为基础,完善居家养老服务配套措施,增强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文化活动、体育健身、精神慰藉等服务功能,向老年人提供定点和上门服务。要积极建立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单位参与居家养老服务。要建立老年人信息服务平台,充分发挥81890服务功能,逐步使居家养老服务实行市场化运作,为广大居家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
(四)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各镇、街道要按照《宁波市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基本标准》要求,集中建设一批养老机构,新增2052张养老床位,以解决养老机构供需矛盾。到2015年,全区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3000张,其中招宝山街道1090张,新增727张;骆驼街道560张,新增430张;蛟川街道500张,新增370张;庄市街道350张,新增245张;九龙湖镇250张,新增100张;澥浦镇250张,新增180张。招宝山街道在夏金生福利院西侧地块新建一家集休闲、养身、医疗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福利院。第二福利院待围垦局搬迁后进行扩建,达到200张以上床位。其它各镇、街道要按照养老机构床位任务数进行建设,可吸引社会资本新建或利用空闲房子进行改造,也可在原有敬老院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或搬迁。要积极引入市场化运行机制,鼓励社会力量以独资、合作、联营等形式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建造1—2家有规模的民办老年颐养院。提倡各镇、街道探索多种形式的城乡社区互助养老模式,就近、就地方便老年人养老。各镇、街道改、扩建的公办养老机构,要积极探索“公建民营”、“一院二制”等管理方式,使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化养老服务相结合,满足不同层次的老人需求。物价部门要根据公办养老机构的实际运行成本,适度调整提高收费标准,确保公办养老机构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为便于统一指导、筹划全区养老服务工作,区级成立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民政局、区老龄办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区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落实专职工作人员,承办各项养老服务具体工作。各镇、街道成立养老服务管理中心,落实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养老服务管理工作。村(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城乡社区要充分发挥老年协会作用,紧紧依靠居家服务中心(站)这个平台,主动、有效地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一是落实养老服务指导(管理)中心的经费保障。区级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建立后,区财政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保障机构的正常运行。各镇、街道养老服务管理中心建立后,区财政给予适当的工作经费补助,推进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二是加大养老机构建设的投入。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相应增加财政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比例,大力推进养老机构建设,各镇、街道新建养老机构床位数所需经费按照工程决算由区、镇(街道)各50%比例分担,招宝山区域养老机构建设经费由区财政安排。三是加大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投入。建立居家养老政府购买、优惠服务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每年1月份按上年度宁波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25%和20%比例分别确定居家养老政府购买和优惠服务标准;对各城乡社区、社会力量兴办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站,经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验收合格后,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补贴3-5万元和 1-3万元,对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运行经费每年补助1万元,市级补助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行经费另行补助。镇(街道)财政和村集体经济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必要的运行经费保障;适度拓宽政府居家养老优惠服务对象,由原来的78周岁以上独居老人放宽到75周岁以上独居老人;加大为老志愿者服务补助力度,区财政按照市级下达的为老志愿者服务补助经费进行配套落实。
(三)加大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扶持力度。
1.提高对民办养老机构的资金补助。对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经区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个床位10000元补助,属于用房自建的分三年按比例到位;属于租用用房且租期五年(含)以上的,分五年按比例到位。对取得工商登记、床位数50张以上的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经区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个床位5000元补助,属于用房自建的,分三年按比例到位;属于租用用房且租期五年(含)以上的,分五年按比例到位。
2.优先安排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符合条件的原工业用地,可以改养老服务用地,兴办养老机构。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的监管,严禁以办养老机构为名搞房地产开发,严禁养老机构改变养老服务性质和服务用途。
3.建立民办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制度。对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其收费标准按补偿成本原则确定,报区物价、财政、民政部门核准,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可根据实际成本适当高于福利性养老机构。对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其收费标准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等,自主确定,实行明码标价,市场调节。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的营利可用于补充投入设施建设、服务范围扩大和质量提升,确保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可持续发展。
4.减免民办养老机构的有关税费。认真落实国家对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暂免征收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要照章纳税,如在确保为老年人服务的前提下,纳税有困难的,按照税法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减免民办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民办养老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照顾。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民办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民办养老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并减半收取通信费、听视费。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经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5.优化对民办养老机构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对民办养老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积极提供融资便利,并提供优惠利率。对经论证前景好、规模大、市场急需的民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
6.允许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投资者提取合理受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投资者拟提取收益的,可在核算机构运行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从年经营结余中不高于30%且不超过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原始投入的5%提取收益,但应承担亏损的相应责任。
7.鼓励发展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支持养老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服务的医疗机构,设置老年康复病房、临终关怀病房,并给予医保定点。
(四)加强养老分类服务。要加强老年人的养老分类服务工作,一是对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由政府兜底保障,采用集中供养的方式提供养老服务。二是对生活有困难重度残疾、重点优抚对象、低保、扶助证、特困职工的失能半失能独居老年人以及其它政策规定需要帮扶的老年人群,由政府重点扶助,按规定享受政府购买、优惠的居家养老服务,其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住宿费用由区财政负责解决。三是除“保障”和“帮扶”对象以外的广大老年人群体,由政府和社会关注,以城乡社区为主依靠职能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提供各类为老服务,并凭借老年人自身的经济能力,享受社会和市场提供的更多样、更方便、更优质的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等服务。
(五)完善工作机制。要建立社会化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对养老服务的资金使用、服务效能等方面开展评估评审。要建立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管理,为老年人提供服务。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工作的管理制度,实现服务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养老服务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明确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和服务人员工作职责,制订奖惩措施、实现规范服务。要建立政府购买、优惠补助的老年人资格评估机制,让老年人真正享受政府的购买、优惠服务。要建立养老服务工作风险规避机制,各镇、街道可以招标或协议形式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以增强规避服务工作风险的能力。要建立养老服务工作激励机制,对开展养老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促进养老服务水平提高。
(六)加强队伍建设。要切实加强养老服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逐步提高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队伍人员素质,确保养老服务队伍稳定。要加强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培训,对机构养老、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培训,由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考核、鉴定,对考核合格人员颁发职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区财政部门负责培训经费的补助。要不断拓展养老服务人员来源,多渠道安排“4050”、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长期失业人员、低保边缘户、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和农村复转军人以及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尤其是在安排公益性岗位时,要对养老服务工作给予重点倾斜,减少养老服务成本,充分体现养老服务公益性要求。要加强志愿者为老服务队伍的组织和管理,对志愿者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充分发挥社会助老志愿服务的作用,广泛动员广大低龄健康老人参与志愿结对高龄老人服务活动,在全社会形成“服务今天、享受明天”的共识,同时要组织其他志愿者开展“一对一”助老、爱心助老、定期助老、专业助老等活动,使广大老年人安享晚年。
(七)落实养老服务政策。各级各部门和各镇、街道要认真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0〕77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7〕67号)、《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镇政发〔2006〕39号)等文件和本文件的精神,把养老服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纳入区级对各镇(街道)的目标考核,落实养老服务工作的各项优惠政策,并结合本部门和本地的实际,出台具体的实施意见,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加快推进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